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33914-2017 饲料原料 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的术语和定义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

运输、贮存和保质期。

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原料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/T 5009.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
GB/T 5917.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

GB/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

GB/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

GB/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

GB/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

GB 10648 饲料标签

GB/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

GB/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

GB/T 13091 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

GB/T 13092 饲料中霉菌总数的测定

GB/T 13093 饲料中细菌总数的测定

GB/T 14699.1 饲料 采样

GB/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

GB/T 18869 饲料中大肠菌群的测定

GB/T 21033 饲料中免疫球蛋白IgG 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

GB/T 21313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-质谱/质谱法

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(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3号)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

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spray-dried porcine plasma
powder

以屠宰生猪得到的无疫病且未变质的新鲜血液分离出的血浆为原料,经灭菌、喷雾干燥获得的

产品。

GB/T 33914—2017

4 要求

4.1 感官指标

白色、淡黄色或淡粉色,色泽一致,具有动物血液制品固有气味、无腐败变质气味、无杂质、无块状

物,不得含有猪血浆以外的其他成分。

4.2 技术指标

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。

1 技术指标

项 目

指标

粗蛋白质/%

≥70.0

粗灰分/%

≤14.0

水 分/%

≤8.0

赖氨酸/%

≥5.5

免疫球蛋白G(IgG,以占样品粗蛋白百分数计)/%

≥15.0

水可溶物/%

≥88

挥发性盐基氮/(mg/100 g)

≤35

粒度[筛上物,60目筛(孔径0.3 mm)]/%

≤0.1

4.3 卫生指标

产品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2 卫生指标

项 目

指标

细菌总数/(CFU/g)

≤2×10⁵

大肠菌群/(MPN/100 g)

≤1×103

霉菌总数/(CFU/g)

≤3×102

沙门氏菌(25 g样品中)

不得检出

铅/(mg/kg)

≤0.5

总砷/(mg/kg)

≤0.5

β受体激动剂

不得检出

4.4 其他要求

产品不得含有《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》中的一类、二类和三类猪传染病病原。

GB/T 33914—2017

5 试验方法

试验中所有试剂和水,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,均使用分析纯试剂和GB/T 6682
中规定的三级水。

5.1 感官指标

取100 g 样品放入白瓷盘中,在自然光下目视、鼻嗅。

5.2 粗蛋白质

按 GB/T 6432 规定执行。

5.3 粗灰分

按GB/T 6438 规定执行。

5.4 水分

按GB/T 6435规定执行。

5.5 赖氨酸

按 GB/T 18246 规定执行。

5.6 免疫球蛋白 G(IgG)

按GB/T 21033 规定执行,结果以占样品粗蛋白百分数计。

5.7 水可溶物

5.7.1 试剂

消泡剂(硅油)。

5.7.2 仪器设备

5.7.2.1 离心管:50 mL。

5.7.2.2 烧杯:50 mL。

5.7.2.3 称量皿:铝皿或玻璃皿。

5.7.2.4 离心机。

5.7.2.5 电 子 天 平 。

5.7.2.6 电磁搅拌器。

5.7.2.7 干燥箱。

5.7.3 测定方法

称取样品2.5 g(准确至0.01 g)于50 mL 烧杯中,加入25.0 mL
蒸馏水(25℃),电磁搅拌器搅拌溶 解30
min,加入一滴消泡剂(5.7.1)。将溶液倒入两个离心管中。将离心管置离心机中,以适当的转速
(4000 r/min)离心20
min,使不溶物沉淀。倾去上清液,并用棉栓擦净管壁。再加入水约10.0 mL
(25℃),加塞,上、下摇动,使沉淀悬浮。再置离心管中离心10
min,倾去上清液,用棉栓擦净管壁。用

少量水将沉淀冲洗入已知质量的称量皿,先在沸水浴上或在80℃干燥箱中将皿中水分蒸干,再移入

GB/T 33914—2017

105℃烘箱中干燥至恒重(最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 mg)。

5.7.4 结果计算

样品中水可溶物含量 X 以质量分数表示,数值以%计,按式(1)计算:

style="width:3.20661in;height:0.5401in" /> (1)

式中:

m₂— 称量皿和不溶物干燥后质量,单位为克(g);

mi- 称量皿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;

m — 样品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。

测定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表示。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2%。

5.8 挥发性盐基氮

按 GB/T 5009.44 规定执行(半微量定氮法)。

5.9 粒度

按 GB/T 5917.1 规定执行。

5.10 细菌总数

按 GB/T 13093规定执行。

5.11 大肠菌群

按 GB/T 18869 规定执行。

5.12 霉菌总数

按 GB/T 13092 规定执行。

5.13 沙门氏菌

按 GB/T 13091 规定执行。

5.14 铅

按 GB/T 13080 规定执行。

5.15 总砷

按 GB/T 13079 规定执行。

5.16 β-受体激动剂

按 GB/T 21313 规定执行。

6 检验规则

6.1 组批

以同一批次原料、以同样工艺和条件、同一班次生产且经包装的同一产品名称、规格和同一质量证

明书的产品为一个批次。

GB/T 33914—2017

6.2 采样

按照GB/T 14699.1 的规定进行。

6.3 出厂检验

感官指标、粗蛋白质、水分、粗灰分、免疫球蛋白G、水可溶物、挥发性盐基氮和细菌总数为出厂检验

指标。出厂检验由企业检验化验室进行。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检验合格证。

6.4 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。企业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有下

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生产工艺及设备有重大变更时;

b) 所用原料有重大变化时;

c) 停产三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d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6.5 判定规则

以本标准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依据。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自
同批产品两倍数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复检,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时,则判定该整批产品不合格。微生

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产品不合格,不得复检。

7 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7.1 标志

按 GB/T 191 规定执行。

7.2 标签

按 GB10648 规定执行。

7.3 包装

包装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塑料编织袋或复合纸袋进行包装。

7.4 运输

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、防高温、防止包装破损,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。

7.5 贮 存

应贮存在通风、阴凉干燥、无毒害的库房内,产品堆放时应加垫,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。

8 保质期

在符合本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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